对于农药登记证能否进行转让,大家总是有不同的说法,那么我们今天对此做以下了解:
企业认为,在未来行业整合的大背景下,兼并重组过程中必然涉及一些小企业的证件转移问题,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农药登记证转让。
农药登记证虽属于行政许可,但登记证花费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其中还涉及一些专利技术,是一种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行政许可,应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是可以转移的,不转移是一种障碍。允许证件自由转移和流通,将大大节省企业人力、物力、财力,减少环境污染,节约社会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农药市场淘汰有序退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目前虽然允许打包转移,但是不能拆分转移,这点在新《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这就不利于企业的兼并重组。
此外,新《条例》应参考国外的做法,建立农药登记证的交易转让制度,只要受让方采用转让方进行农药登记时相同的工艺路线和生产条件生产该产品,就可以实行转让。为了监控农药登记证转让,须经过农业部的审批,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并购后生产要素之间的整合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农药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关单位或部门生产经营某一种产品资格上的确认和许可。登记行为既是一种认可,又是一种证明,对社会公众产生一种证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农药登记具有很强的属人性,只有登记人才能够从事相应的农药产品生产,如果登记人获得许可后允许其他未取得登记的人从事其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生产,则由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差异,农药质量很难得到。国家设置的农药登记制度也将形同虚设。
虽然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这些是企业取得农药生产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农药企业存在的基础,是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标志,一旦农药登记证能自由转让和流通,必然会引起农药市场的混乱,假冒伪劣产品横行。因此,企业对农药登记证流转的渴望,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
不可以。
农药登记证是国家法定机关准予农药企业生产、销售其农药产品的证明文件。登记行为既是一种认可,又是一种证明,对社会公众产生一种证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属于一种例外行政许可证件,属于特许权。登记证花费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其中还涉及一些专利技术,是一种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行政许可,可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知识产权作为另外一种意义上的“财产权”,享有转让的权利。但是,农药登记证不同于知识产权,是不得转让的。
农药登记证不得转让的法律依据
1.根据农药登记的特性,其是一种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农产品质量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因此,农药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2.法律规定农药登记证不得转让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农药管理条例》不仅未规定农药登记证可以转让,而且对转让行为设定了罚则。
但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企业名称,而要求变更农药登记证上生产企业名称的,不属于农药登记证转让行为。
非法转让农药登记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非法转让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农药登记证自由转让造成的后果
虽然不少企业认为应参考国外的做法,建立农药登记证的交易转让制度,允许证件自由转移和流通。一方面可以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并购后生产要素之间的整合优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节约社会资源。
但是,不得不考虑到,一旦农药登记证能自由转让和流通,必然会引起农药市场的混乱。因为农药登记具有很强的属人性,只有登记人才能够从事相应的农药产品生产。虽然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这些是企业取得农药生产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农药企业存在的基础。如果登记人获得农药登记证后转让给未经注册的企业,这会成为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标志,到时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而且,如果取得登记证的单位允许其他未取得登记的人从事相应农药的生产,则由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差异,导致农药质量很难得到。国家设置的农药登记制度也将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