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单位(户)和农民朋友:
新春伊始,万象更新,春季种子生产、销售已经拉开序幕。在此,祝愿全省的种子经营者和农民朋友在新的一年里,阖家欢乐!生意兴隆!万事如意!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为激励育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受保护品种,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因此,在生产种子时本公司注意以下事项,避免侵权或销售假冒受保护品种的种子而给你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一、遵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受保护品种,自觉接受品种权执法人员的检查与监督。
二、生产或经营受保护品种的,应有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要承担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三、销售受保护品种必须使用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注册登记的名称,不得将受保护品种装入其他品种包装袋中以其他品种名称假冒销售。
四、受委托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户),应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侵权或假冒受保护品种责任的相关条款,有效规避侵权和假冒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