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藜芦碱和梨小性迷向素相关产品有效成分更名的通知

2021-03-26 14:29 3456.TV农资头条

近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出关于藜芦碱和梨小性迷向素相关产品有效成分更名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藜芦碱、梨小性迷向素相关产品有效成分名称,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现对藜芦碱和梨小性迷向素相关产品有效成分进行更名。

一、藜芦碱标志性有效成分名称变更

含藜芦碱的农药登记产品,农药名称变更为藜芦根茎提取物,有效成分为藜芦胺,同时将白藜芦醇、藜芦托素作为标志性成分,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加以规定。

已登记的含藜芦碱制剂,登记证持有人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原登记证、加工工艺、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报告、电子标签等资料,申请登记变更。

二、梨小性迷向素产品有效成分名称更名

梨小性迷向素中三个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变更如下:

Z-8-十二碳烯乙酯变更为顺-8-十二碳烯乙酸酯;

E-8-十二碳烯乙酯变更为反-8-十二碳烯乙酸酯;

Z-8-十二碳烯醇变更为顺-8-十二碳烯醇。

对已登记的梨小性迷向素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原登记证、相关情况说明、电子标签,申请登记变更。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提请各有关省级农药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做好相关农药登记变更工作。

消息来源于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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