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际展览中心物业管理规定

2009-10-06 08:49 3456.TV南京农资会
主办单位不得对展览大厅和会议厅室造成任何损伤,改变或影响南京国际展览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筑结构、装修或其他内部设施,否则损坏的修理费用应由中心估算并由主办单位全额支付。 
  中心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布底胶带将地毯和其他地面覆盖物固定于水泥地面。不允许在花岗岩地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展览结束后,主办单位应负责去除所有在租用区域内的胶带和残留标记。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胶带所造成的对建筑物任何损害的补救工作由中心进行,其费用由主办单位负担。不允许在中心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粘贴)图案或宣传品粘于建筑物的任何部位。中心因去除此类物品及修复任何损坏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主办单位负担。 
  不允许主办单位在妨碍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空调送排风口和室内空气流通的地方搭建隔离物或展板以及堆放任何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在中心内施工、搭建或拼装。不得改变大楼地面、墙、门窗或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结构。大楼任何部位不得打入钉子、螺丝或钻洞。 
  参展商、施工装修单位及观众有义务爱护、保护好展览中心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道、幕墙、装修、消防设施、道路、地面等公用设施,共同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坏。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参展商、施工装修单位及观众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失费用。 
  布展、开展、拆展期间严禁乱扔废弃物、杂物,严禁倾倒污水、污油等污染环境。 
  严禁把垃圾、塑料袋及烟头等物投入到地面线槽、地下消火栓及厕所便坑、便池内。 
  中心为无烟展馆,但设有吸烟指定区域。严禁在中心内随便吸烟。 
  不得随意搭、挂、竖广告牌,不得任意在玻璃幕墙、电梯扶梯、防火门及其他内装修表面张贴广告等物。 
  展区内非经特别许可,不容许带进包装箱存放物件。展区内禁止存放松散物体、包装物、易燃易爆混合体、垃圾、液体或其他危险品。  
  严禁践踏绿地,严禁破坏或采折花草、树木。严禁将烟头、食品袋、饮料罐丢入绿地、花草丛中。   
  严禁损坏、涂划建筑物、构筑物、石凳、小品及其它设施。  
  严禁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号。公共绿地、道路等不得随意摆放物品、杂物。  
内部展品运输管理 
  进入国展中心的货运车辆必须服从中心安保部交通指挥人员的交通指挥,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按规定的区域停车和卸货,不得擅自运行和操作。严禁展会车辆在中心过夜。 
  车辆在中心内行驶、倒车时,应慢速行驶。要注意避开地面窨井盖、灯具、消防设施、绿化地带、旗杆、广告牌、指示标识、路牙、石凳等设施。损坏东西要按价赔偿。 
  车辆停泊在中心内部时必须熄火。漏油车辆下必须铺垫保护性材料。车辆泄漏的机油污染地面,车主必须承担有关清洁费用。 
  进入展厅的叉车、运输车辆、手推车严禁在地面线槽盖板、地面诱导灯和其他地面设施上辗压,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而且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硬质轮子及可能在地面上留下痕迹的运输工具必须用软质材料包裹轮子后才能在中心内行驶。履带式车辆必须在行驶方向的地面上铺垫木板或双层麻袋。 
  搬运桌椅、布展材料、装饰物品、展品等物体时严禁在地面上拖、拽,以免损伤地面材料,违者要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搬运超长(2米以上)物件时必须由两人扛抬,以防物件两头磕碰展馆设施,违者将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中心内通道 
  自动扶梯和客梯不能被用作运送任何货物、设备或家具。布展和撤展期间不得开动使用自动扶梯。违者将处以罚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展品及大件货物仅可通过货物电梯进入二层展厅。 
  自动扶梯在停开期间严禁当作楼梯通行使用。 
公共区域 
    租用区域外的所有区域皆视为公共区域。使用公共区域应事先经中心同意。 
结构承重 
展厅楼面负重能力规定如下: 
  室外广场:5t/m2  
  其中:南广场汽车库顶面3t/m2 
     北广场消防水池顶面3t/m2 
     东西广场汇洪沟顶面3t/m2 
  室外下沉式展区:5t/m2 
  会议洽谈室:0.2t/m2 
  一层展厅:3t/m2 
  停车库:0.4t/m2 
  一层下沉展厅:5t/m2 
  平屋面: 0.15t/m2 
  三层楼面:0.4t/m2 
  机房和设备用房:0.8t/m2-1t/m2 
  卫生间:0.2t/m2 
  楼梯:0.25-0.35 t/m2 
  二层展厅:0.8t/m2 
  二层车道缷货平台3t/ m2。 
  展品有操作振动的机械机构,上述地面负重能力减少50%。 
  展品运输、安置和展品操作等均应考虑上述楼面负重能力。如有疑问,主办单位和其承包人应于搬入物品前向中心查询。 
  有关分散载荷的方法和措施必须经中心有关部门确认和同意。关键部位的承载问题中心保留有请相关专家到现场 进行技术鉴定的权利,其费用由参展商和主办单们承担。 
悬挂物体规定 
  凡需在国展中心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件上架设、悬挂、吊挂、牵拉物体,必须经展览中心审核和批准,在中心监管下实施安装。 
  申请批准悬挂和牵挂物体时必须向中心有关人员书面说明悬挂物体的重量、尺寸大小、悬挂的方位、安装的方法及悬挂点。 
  凡涉及主要结构件关键部位的悬挂项目,中心保留有请相关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鉴定的权利,其费用由参展商或主办单位承担。 
  在建筑物钢结构的拱架、桁架、檩架上悬挂物体必须固定在钢结构的结点位置,避免在上下弦杆、腹杆等结构件上单独施加外力。重量应满足吊、挂载荷要求。 
  单独构筑的空间架构严禁依附或支撑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上,必须牵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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