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际农博会展品评奖办法

2011-11-09 09:37 3456.TV湖南国际农博会
    湖南国际农博会参展产品评奖办法如下,敬请大家多多关注!
    章总则
    条为了实施品牌产品战略,争创产品,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011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组委会决定,对本届农博会参展产品进行奖励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1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评奖产品是指产品有注册商标、有明确标识、包装符合国家要求,质量好,有一定产量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三条农博会评奖产品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参展企业(2011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上展览展销企业)自荐或各市州农业局、农办推荐,经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农博会评奖委员会审定,交农博会组委会批准。
    第二章参评产品范围
    第四条农博会评奖产品只限于本次农博会的参展产品。
    第五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评奖范围之内: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列入QS市场准入目录的产品,未通过认证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能源、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五)2011年1月以来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部门抽查不合格产品;
    (六)八至十二届省农博会获得畅销产品奖和金、银奖的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公开披露的产品。
    第三章参加评奖产品的条件
    第六条参加评奖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评奖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具有注册商标,明确标识的包装以及明确执行的标准;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场地,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标准,有检验报告及完善的质量体系;
    (四)产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度和占有率;
    (五)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客户满意;
    (六)产品有一年以上的销售史,年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传统特色产品例外)且没有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
    第七条对以产地命名暂无商标且符合第六条条款的传统产品,应由产品生产市(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申请评奖产品按每个产品预交评审费、牌匾证书费、公告费2200元;评奖结果产生后,组委会办公室退回未获奖产品的企业预交的牌匾证书费、登报费800元。九、十、十一、十二届农博会获得畅销产品奖和金奖的产品重新参评的,每个产品优惠200元。
    第四章参加评奖产品审定原则和等级
    第九条参加评奖产品审定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市场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理化指标为主的原则;
    (五)坚持复评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第十条参加评奖产品的奖励等级、名额
    根据前十二届农博会的评奖实际,本届农博会按产品门类评奖,分果品类、蔬菜类、茶叶类、酒类、粮油类、加工食品类、饲料类、兽药、农机及加工机械类和综合类。设产品奖若干名,金奖、银奖若干名。
    第十一条评奖等级
    畅销产品奖:以农博会期间统计的销售额和现场群众投票为准,该类产品销售额大,且产品质量符合本“办法”评奖产品条件的各类产品。
    金奖:凡连续两年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优质产品奖,或连续两年获得博览会金奖,且两年内无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稳定,产量逐渐增加,市场份额逐年扩大,经济效益逐年提高的参展产品;2010年来,经专家评定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产品及市场前景好消费者信得过,有发展潜力的新产品。
    银奖:凡连续两年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优质产品奖;2010年以来有市场前景,受消费者欢迎,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奖,或连续两年获得省级(含外省)以上博览会银奖。
    第五章参加评奖产品申报和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本届农博会参加评奖的产品,由企业填写“2011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参展产品评奖申请表”(附后),送所辖市、州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签署意见后,再报本届农博会评奖委员会。
    第十三条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按以下要求报送: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列入QS市场准入许可目录的产品,通过QS市场准入许可的许可证复印件。
    (五)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报告均属有效检验:
    1、国家抽查,全国专项检查检验报告(检验时间为2011年1月以后的);
    2、农业部组织的部级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时间为2011年1月以后的);
    3、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项检查的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时间为2011年1月以后的);
    4、由评奖委员会指定的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费用由申请单位自理);
    5、已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未出现省级以上认证主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已通过QS市场准入许可的产品,当年质检抽检合格的(需提交当年质检报告),可免检。
    (六)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一份;
    (七)申报需要的附件材料
    1、消费者和用户评价意见;
    2、获奖证书复印件。
    (八)食用产品申请评奖需提交实物(费用由申报单位自理),包装食物为两件,非包装食物为五公斤;农资类申请评奖的产品需提供小包装各贰件或大包装加外包装;农业机械类申请评奖产品需提供小样或展出大样。
    上述各类产品的样品除食用样品以外,其它样品将于11月20日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和产品进行初审,然后将审定结果及相应附件材料交评奖委员会,农博会评奖委员会审定并报农博会组委会批准后公示授牌发证。
    第十五条本届农博会畅销产品奖和金、银奖的评定,要坚持评奖条件和评审原则,宁少勿多。宁缺勿滥,确保评审的代表性、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
    第六章评奖机构与监督
    第十六条设立2011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综合协调、统计、报表、资源管理等工作;设立农机及加工机械,畜禽水产品、兽药及饲料,茶叶、水果、蔬菜,粮油、酒类、加工食品等专业评审组,负责参评产品的初审工作,评奖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后,报农博会组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对评审过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反评奖原则骗取奖励的,一旦举报,经查实后,将取消评、获奖资格,对评奖委员会工作人员违反本评奖办法营私者,将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只适于2011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2011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组委会
    联系地址:2011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组委会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湖南长沙市和一大酒店四楼(长沙市韶山南路133号)
    联系电话:0731-82813571
    联系人:熊浩明刘丹芳
    传真:0731-82813571
    E-mail:52737046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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