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农技中心组织20个省(区、市)的60个抗药性监测点,分别对稻飞虱、二化螟、小麦赤霉病、棉铃虫、棉蚜、烟粉虱等11种重大病虫的抗药性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部分病虫对田间常用防治药剂抗药性显着上升。哪些药对病虫害不管用了?该怎样用药来延缓抗药性?咱们一起来看看专家给出的科学用药对策。
水稻
●褐飞虱对吡虫啉、噻虫嗪、噻嗪酮产生高水平抗性
目前监测地区褐飞虱所有种群都对代新烟碱类药剂吡虫啉产生了高水平抗性(抗性倍数在1200倍以上),对第二代新烟碱类药剂噻虫嗪也产生了高水平抗性(抗性倍数200~500倍),但对烯啶虫胺处于敏感至中等水平抗性;对第三代新烟碱类药剂呋虫胺处于低至中等水平抗性。
对昆虫生长调节剂类药剂噻嗪酮产生高水平抗性(抗性倍数在500倍以上),与2015年相比,褐飞虱对噻嗪酮抗性倍数大幅提升,特别是江苏、江西、湖北地区褐飞虱抗性倍数都在1000倍以上。
对有机磷类药剂毒死蜱产生中等水平抗性。据浙江、江西、湖南等省植保站反映,吡蚜酮由于多年使用,对褐飞虱田间防治效果不断下降。监测时发现,吡蚜酮高浓度和低浓度之间褐飞虱死亡率差异很小,均无法算出抗性倍数,说明当前吡蚜酮抗药性水平不断上升,应引起各地农业部门高度关注。
对策建议:褐飞虱对各类杀虫剂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抗性,因此在褐飞虱防治过程中,迁出区和迁入区之间,同一地区的上下代之间,应交替、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制、无交互抗性的杀虫剂,避免连续、单一用药。鉴于目前褐飞虱对吡虫啉、噻虫嗪、噻嗪酮已达高水平抗性,建议各稻区暂停使用吡虫啉、噻虫嗪、噻嗪酮防治褐飞虱;严格限制吡蚜酮、毒死蜱防治褐飞虱的使用次数,每季水稻使用1次;交替轮换使用烯啶虫胺、呋虫胺、三氟苯嘧啶等新型药剂,以延缓褐飞虱抗药性的发展。
●白背飞虱抗性水平上升趋势明显
目前监测地区白背飞虱种群对噻嗪酮、毒死蜱等药剂处于中等至高水平抗性;对新烟碱类药剂吡虫啉、噻虫嗪处于敏感至低水平抗性。与2015年相比,白背飞虱对各类药剂抗性水平总体上升趋势明显。
对策建议:鉴于白背飞虱和褐飞虱通常混合发生,且褐飞虱目前已对噻嗪酮产生高水平抗性,建议各稻区暂停使用噻嗪酮防治白背飞虱,延缓其抗性继续发展。同时,因为新烟碱类药剂对白背飞虱的毒力依然很高,可以考虑在田间稻飞虱种群以白背飞虱为主时选用吡虫啉、噻虫嗪或氟啶虫胺腈,与吡蚜酮交替使用进行防治。
●灰飞虱今后应继续限制毒死蜱的使用次数
长江中下游地区(江苏、安徽、浙江等省)灰飞虱种群对噻虫嗪、烯啶虫胺、吡蚜酮等药剂处于敏感状态;对毒死蜱处于中等水平抗性,与2015年监测结果相比,大多数灰飞虱种群对毒死蜱抗性倍数有所减少。
对策建议:今后应继续限制毒死蜱的使用次数,并与噻虫嗪、烯啶虫胺或吡蚜酮等药剂交替轮换使用,延缓其抗性继续发展。
●二化螟对双酰胺类药剂抗性上升趋势明显
浙江东部沿海地区、江西环鄱阳湖地区、湖南南部地区二化螟种群对双酰胺类药剂氯虫苯甲酰胺抗性水平较高,处于中等水平抗性,比2015年抗性倍数总体有所增加。江西多地田间药效试验结果表明,药后14天氯虫苯甲酰胺对二化螟杀虫效果仅为30%~70%。
目前监测地区二化螟种群均对大环内酯类药剂阿维菌素处于中等水平抗性,与2015相比,大部分二化螟种群的抗性倍数均有显着增加,特别是浙江、湖南地区二化螟种群抗性倍数都在50倍以上。
浙江、江西、湖南等地区二化螟种群对毒死蜱、三唑磷处于低至中等水平抗性,江苏、安徽、湖北等地区二化螟种群对毒死蜱、三唑磷处于敏感至低水平抗性。
对策建议:二化螟种群对杀虫剂抗性状况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中浙江、江西、湖南大部分地区种群对有机磷类药剂已普遍产生低至中等水平抗性,对双酰胺类、大环内酯类药剂抗性上升趋势明显,今后应继续限制双酰胺类、大环内酯类药剂使用次数,避免二化螟连续多个世代接触同一作用机理的药剂。同时,应控制阿维菌素的过量使用,减少对天敌的杀伤作用。
小麦
●赤霉病江苏等地用多菌灵防效较差
抗性监测结果表明,赤霉病菌对多菌灵抗性主要发生在江苏省及其周边省份,其抗药性发生程度均达到用常规法即可检测到的危险水平,江苏省的一些地区用多菌灵防治赤霉病效果已很差。
对策建议:建议在多菌灵产生抗性地区轮换使用氰烯菌酯、戊唑醇等不同作用机理药剂,延缓抗性发展。
●麦蚜需轮换用药延缓抗性发展
目前监测地区麦长管蚜种群对田间常用药剂吡虫啉、啶虫脒、氟啶虫胺腈、有机磷类氧化乐果、氨基甲酸酯类抗蚜威、拟除虫菊酯类高效氯氰菊酯等药剂均处于敏感状态。禾谷缢管蚜对药剂的敏感度在不同地点种群间的变异比麦长管蚜要大,监测到江苏东台、河南驻马店种群对吡虫啉产生低至中等水平抗性;监测到河南驻马店种群对高效氯氰菊酯产生中等水平抗性;对氟啶虫胺腈、啶虫脒、抗蚜威、氧化乐果等药剂处于敏感状态。
对策建议:建议在麦蚜产生抗性地区轮换使用新烟碱类药剂、抗蚜威等不同作用机理药剂,延缓麦蚜抗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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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是否“失效、变质”
农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保质期是按照正常剂量下对植物病、虫害应达到的预期防治效果确定的。很多过期的农药,只要适当加大使用剂量,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仍然有很好的杀虫、防病效果。
农药毒性大、污染性强,我们不能轻易就把它销毁。即使是专业的技术人员,采用特殊的技术措施将它销毁,也只能做到尽量减少污染,而且销毁代价较大。因此,国家也并不提倡将过期的农药都统统销毁,只要没有“失效、变质”的,可以继续使用。
由此可见,“过期”农药并非都是“失效、变质”农药,而是按照原定使用剂量达不到预期使用效果的农药。适当加大用量后,很多过期农药仍然能够使用。不过,销售过期农药,按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若经检验已不能使用的过期农药,显然不宜再销售、使用,只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